一技在手,不謀正當致富路,卻一門心思做起了為他人改裝電表竊電的勾當。7月8日,福安法院對這兩“技工”做出一審宣判,以盜竊罪分別判處兩被告人鄭某和江某有期徒刑五年和四年八個月,并各處罰金15萬元。
據了解,福州男子鄭某和江某均40歲左右,為牟取非法利益,他們分工合作,鄭某負責聯系客戶,江某負責安裝竊電裝置,所收取的費用平均分配。2012年8月至2013年6月間,兩人在福安城區、賽岐開發區、甘棠鎮等地為44名用電戶加裝竊電裝置,并收取加裝費用,竊電金額高達104734.79元。去年8月,兩人被福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。
福安法院審理認為,被告人鄭某、江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,為他人改裝電表,竊取電能,數額巨大,其行為已構成盜竊罪。公訴機關指控罪名成立。二被告人多次實施盜竊,酌情從重處罰;鑒于二被告人歸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,另被告人江某退出部分贓款,故予以從輕處罰,遂作出如上判決。
據承辦法官介紹,經過這兩名福州男子改裝的電表,可使用電戶的計量裝置少計量,少交三分之二的電費。法官在此提示廣大市民,要遵紀守法,切莫心存貪念。用電戶找人改裝自家計電表,竊電金額高于3000元的,將以盜竊罪追究刑事責任,低于3000元的,也將給予行政處罰。幫他人改裝電表的“電耗子”也難逃刑罰,根據相關法律規定,多次盜竊電能的,盜竊電能數額應當累計計算。